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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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
CEPAS
。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香港
官方
英文
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
loser
E
conomic
P
artnership
A
rrangement,
CEPA
)及《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澳門
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Macau
C
loser
E
conomic
P
artnership
A
rrangement,
CEPA
;官方
葡文
名稱: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政府與
香港
及
澳門
兩個
特別行政區
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先後於
2003年
6月29日
及
10月18日
簽訂。這個政策安排,通過減少市場壁壘、政府管制等利用加強與中國內地的更加緊密地經濟聯係,意圖為香港走出在
1997
-
1998年
金融危機後形成的經濟景氣低迷能夠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通過香港成熟的市場經濟進入內地市場,在為內地企業在金融,服務等行業注入活力之外,也能提高這些企業的競爭能力。《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合約文本以中文版本為標準。
CEPA之大陸與港澳CEPA的五項原則
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