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CEPAS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香港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澳門官方英文名稱: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官方葡文名稱: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的特別政策,先後於2003年6月29日10月18日簽訂。這個政策安排,通過減少市場壁壘、政府管制等利用加強與中國內地的更加緊密地經濟聯係,意圖為香港走出在1997-1998年金融危機後形成的經濟景氣低迷能夠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同時通過香港成熟的市場經濟進入內地市場,在為內地企業在金融,服務等行業注入活力之外,也能提高這些企業的競爭能力。《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合約文本以中文版本為標準。
  • CEPA之大陸與港澳CEPA的五項原則
  • 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 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 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 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