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thumb|300px|各國死刑圖示
顏色註解
  • :廢除一切死刑
  • :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 :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 :法律規定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不低)、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21年後平反的例子、澳洲也有在處死後18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台灣的蘇建和案因為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反、中國大陸的滕興善死刑冤案、聶樹斌死刑冤案。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數國家,其中包含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這些國家的宗教背景,根據《舊約聖經創世紀》,人類多次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均獲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轉意,因此人類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權柄,以報答神賜予人類認罪改過的機會;另一方面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發展。被判死刑犯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另據統計: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