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監察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