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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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為
中華民國
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及
審計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後任命。
審計部
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同意任命。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