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FCCC)是一個國際公約,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1992年6月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本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準上。這一水準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范圍內實現。」

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到目前為止,主要的議定書為《京都議定書》,後者甚至已經比本公約更加有名。

UNFCCC也是負責支持該公約實施的聯合國秘書處的名稱,其辦公室位於德國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領導為伊沃·德波爾(Yvo de Boer)。本秘書處,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過會議和有關各項戰略的討論取得共識。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