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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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UNFCCC
或
FCCC
)是一個
國際公約
,於
1992年
5月在
紐約
聯合國總部
通過,
1992年
6月
在
巴西
里約熱內盧
召開的有世界各國
政府
首腦參加的
聯合國
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
1994年
3月21日
,該公約生效。本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
大氣
中
溫室氣體
的濃度穩定在防止
氣候
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準上。這一水準應當在足以使
生態系統
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
糧食
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
可持續地進行
的時間范圍內實現。」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到目前為止,主要的議定書為《
京都議定書
》,後者甚至已經比本公約更加有名。UNFCCC也是負責支持該公約實施的
聯合國秘書處
的名稱,其辦公室位於
德國
波恩
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領導為伊沃·德波爾(Yvo de Boer)。本秘書處,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過會議和有關各項戰略的討論取得共識。該公約締約方自
1995年
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
1997年
,《
京都議定書
》達成,使溫室氣體減排成為已開發國家的法律義務。按照2007年通過的《
巴釐路線圖
》的規定,2009年在
哥本哈根
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將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議定書》,以代替2012年到期的《
京都議定書
》。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