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關於本條目名稱之其他意思,詳見「行政院 (消歧義)」。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雖依憲法規定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然其定義並不完全等同於「中華民國政府」。除廣義的五院說法外,就狹義而言,1949年之後,遷徙至台灣的行政院亦稱為中華民國政府。惟經過1992年2004年數度修憲後,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增加,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也可為行政院(內政、財經等)與總統府(部分之國防、外交)兩機關之統稱。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