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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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條目名稱之其他意思,詳見「
行政院 (消歧義)
」。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
》第53條規定:「
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因此行政院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
,並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
立法院
負責。行政院雖依憲法規定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然其定義並不完全等同於「中華民國政府」。除廣義的
五院
說法外,就狹義而言,
1949年
之後,遷徙至
台灣
的行政院亦稱為
中華民國政府
。惟經過
1992年
-
2004年
數度修憲後,
中華民國總統
權力增加,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也可為行政院(內政、財經等)與
總統府
(部分之國防、外交)兩機關之統稱。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