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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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
死亡
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
應繼分
和
遺贈
等事項。遺囑必須是具備
遺囑能力
之人所為,符合
法定要式
者,才是一個在
法律
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根據
中華民國民法
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另外第1188條則規定法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書遺囑、口授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公證遺囑。在
香港
,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摘錄於Wikip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