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日本實行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是隨著明治政府於1871年實施的廢藩置縣政策而建立的。日本的行政區劃單位,一般分為都道府縣(廣域的地方公共團體)以及市町村(基礎的地方公共團體)兩級。
全國分為47個一級行政區: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四十三縣,其下再設立市、町、村。
部分偏遠地區、離島地區設立都道府縣的行政派出機關「支廳」,近年來多改制並更名為「縣民局」、「振興局」等。
與市同級的「郡」,1920年代開始虛級化,目前仍具備地址表記、廣域行政圈範圍、都道府縣議會選舉劃分等功能。
為因應大都市的產生,1956年創設政令指定都市制度,將一些原屬都道府縣的事務移讓給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設立「區」(行政區,不具法人格),地址表記可省略縣名。2010年時全國總共有19個政令市。另外亦有人口數較少一點的中核市、特例市。
此外,東京都設有特別區(特別地方公共團體)。與「政令市」的行政權限類似,唯為確保大都市的行政一體性,如上下水道、消防等事務,仍由「都」負責。
日本現行的地方行政區劃架構:
- 都、道、府、縣
- 支廳(部分地區設立)
- 郡(虛級)、市(以及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特別區
- 町、村、區(政令指定都市的區)